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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派官网app下载最新版本|比特币诈骗立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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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诈骗,报警后,需要走哪些流程? - 知乎

遭遇诈骗,报警后,需要走哪些流程?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诈骗报警网络诈骗遭遇诈骗,报警后,需要走哪些流程?关注者12被浏览63,426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12 个回答默认排序反诈流浪汉将反诈骗宣传进行到底!​ 关注网络诈骗报警立案流程是什么?记清楚及时报案网络诈骗报警立案流程是首先需要当事人自己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然后包括一些证据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之后就是由相关的工作人员来对于这个材料做出一个具体的审理,审理完毕之后有一个具体的调查,比如说立案报告表等填写。一、网络诈骗报警立案流程是什么?网络诈骗报警立案流程是首先需要当事人自己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然后包括一些证据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之后就是由相关的工作人员来对于这个材料做出一个具体的审理,审理完毕之后有一个具体的调查,比如说立案报告表等填写。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在日常生活当中却实现,在网络是发展的越来越快了,所以在网络上面的一些诈骗的行为的话是比较方便的,这就造成了很多的犯罪人都利用网络这一块的区域来进行一个诈骗,此时发生之后就需要报警来进行处理。发布于 2021-04-30 07:55​赞同 11​​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宁静致远做自己喜欢的事。​ 关注1.转账流水、聊天记录、对方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手机号等,所有可以证明对方诈骗你的证据,尽可能详细的提供给警察。2.录笔录尽可能清楚描述具体过程,转钱的过程,对方借钱的理由,约定的还款时间,是否有借条等。3.立完案件回来等着就行。有最新消息或者需要补充笔录,会电话通知你。可以偶尔去派出所问下案情进展,不要去的太频繁。4.不管多久,请相信警察,只要立了案,会努力帮你侦破。有的时候,嫌疑人在国外或者证据链不完整,破案难度大,所以时间可能会比较久。收拾好心情,努力生活。不要拿对方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发布于 2021-03-28 15:45​赞同 9​​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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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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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最新政策解读丨中国涉虚拟货币类案件,法院怎么判?(人话版) - 知乎

最新政策解读丨中国涉虚拟货币类案件,法院怎么判?(人话版)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最新政策解读丨中国涉虚拟货币类案件,法院怎么判?(人话版)曼昆区块链法律虽然建国后不允成精,但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在中国各地法院审判过程中却常成为一门玄学。有的时候合同有效(上海青浦法院链游侵占案),有的时候合同无效(北京朝阳法院比特币挖矿案),有的时候法院支持虚拟货币归还(上海宝山法院虚拟货币借贷案),有的法院不支持虚拟货币归还(深圳法院矿机投资返还案)。这让币圈的朋友们都会有点懵,明明是自己凭实力买(割)过来的虚拟货币,到底能不能玩?人民群众需要什么,人民法院就开会讨论什么。近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完整版在网络上「泄露」出来,总共5章、15个专题、129条(其中关于虚拟货币的部分为83~88条),总字节逾44000字,对于供应链金融、资产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金融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之所以说是「泄露」,是因为经过红林律师的多处检索,并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或者任何官方媒体找到该会议纪要的正式出处,很是玄学。但考虑到国情,不排除文件悄悄下发,仅供法院系统内部学习、执行测试的可能。所以对于币圈的各位同仁,了解最新的司法审判方向,提前做好应对措施,该调整合作方式的调整合作方式、该补协议的尽快补协议、该维权的可以准备维权,总之:知识就是力量,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本篇文章,红林律师沿用一贯的翻译为人话、大实话的方式,将最新涉虚拟货币的法院审判指导意见,翻译翻译,让大家感受下什么叫惊喜。一、涉币类案件审判立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人民法院审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律师解读:1.政治正确是第一步。响应政策号召,法院统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社会影响力」: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 危害人民群众安全。2.虚拟货币在中国三大负面清单:(1)虚拟货币不能当钱用;(2)在中国不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在中国经营或者面向中国公民经营都不行);(3)在中国不能ICO、IEO融资(惦记发币的朋友,可以洗洗睡了。)3.对虚拟货币的案件审判,不能偷懒,不能事后诸葛亮的一刀切,要跟着不同时期的监管政策来判定案件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这对币圈的朋友们来讲,可谓是还了公道。毕竟在没有政策出来前的行为,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你情我愿的原则,自然应当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二、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律师解读:1. 虽然虚拟货币不能当钱使,但毕竟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民间历来有欠钱没钱时,用物来抵账的习惯,这点对于虚拟货币来说也适用。因此,如果双方因为其他合法的事项产生了支付报酬或者给钱的义务,但又没钱给,这个时候双方约定用虚拟货币来抵账,合法有效。2.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理解这条规定的应用场景:名义上为了帮员工省税,实际是为了帮项目方老板省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很多区块链公司对于员工工资的发放,是采取发放USDT(甚至自家项目Token)等方式,如果员工跟公司有矛盾,闹到法院,法院说你这肉身打工虽然很辛苦,但要工资这事因违反政策不受法律保护,估计打工人是绝对不乐意的。所以:币圈打工人,该签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该讨的工资可以大胆地讨。3.如果法院要判决支付虚拟货币,但对方没有虚拟货币怎么办?法院可以采取「合同签订时」、「受益一方」所获价值来进行折算。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还以发工资为例:某项目方和员工约定,月薪为10万人民币等额的USDT,如果公司后面不愿意/不能给员工USDT了,那么公司应该给员工10万人民币。三、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律师解读:1.2017年9月4日前,签署的炒币协议有效。2.2017年9月4日后,签署的炒币协议无效,因为要防范金融风险、炒币暴富有违公序良俗。3.如果炒币协议中约定了行业比较常见(搞加密基金的竞争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诺、保底条款有没有效力?如果对方炒币的水平稀巴烂,或者技术总出问题币都亏完了,作为投资人,能不能让对方赔?答案是:看情况。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双方分摊。4.所以,涉币投资类合同,不论签署日期,但凡有亏损,听红林律师一句劝:死马当活马医,万一法院能支持一点呢?拿回一点是一点。四、与“挖矿”有关的纠纷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律师解读:1.与会的同志懂挖矿,你看矿圈的套路熟得很。2.挖矿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签约时间点」+「诉讼发起时间点」。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3.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同无效。不论是纯挖矿协议,还是变着花样的矿机买卖+托管服务。4.虽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利好矿场投资人,但不利好矿工。因为如果挖矿赚钱,投资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挖矿不赚钱想退场,可以利用这个规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五、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律师解读:1.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恶意拔网线、挪用自己虚拟资产等行为导致自己亏损的,维权有望。2.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惨,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议你去走刑事控告。3.相信红林律师,涉币类被割韭菜项目,选择相信人民警察,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这点我们团队在实操中屡试不爽。六、判项及执行问题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律师解读:1.涉虚拟货币项目,判决时要看下被执行人钱包里面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查明情况写在判决书(调解协议)里头。这点要点赞,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2.如果法院查明过程中,发现对方钱包里虚拟资产不够,可以暗示双方折算为人民币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执行,省得你们后面在来法院闹,这点参考了2022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的执行案,上海还是够先进。3.如果法院查看后,对方虚拟资产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书里头约定:归还虚拟资产。对方不给怎么办?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可以冻结/划转在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做过KYC的账户里的资产?但查询到账户有资产,但法院没有私钥怎么办?七、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律师解读:1.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法院也一样。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画风不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2.上述这条也是给了法院踢皮球行了个方便,法院内心狂喜。潜台词: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给公安,我就暂停审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诉公安。Web3.0创业路上多位律师朋友 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为100+区块链、NFT数字藏品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发布于 2023-05-09 10:57・IP 属地江苏虚拟货币法律nft​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虚拟货币被骗可以报警吗?报警有用吗?谢谢? - 知乎

虚拟货币被骗可以报警吗?报警有用吗?谢谢?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比特币 (Bitcoin)虚拟货币被骗可以报警吗?报警有用吗?谢谢?关注者26被浏览86,334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2 个回答默认排序灰产圈​​山东道格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关注主持人:近年,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本期节目,我们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伟权律师向大家介绍虚拟货币金融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律师,您好。余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主持人:自比特币诞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货币,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律师能为我们介绍一下目前我国以虚拟货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大概情况吗?律师:好的,就我们查阅到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内以虚拟货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由2001年的2件到2019年1065件。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 从案由分类情况来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案件,占所有案件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刑事,行政。主持人:律师能跟我们分享虚拟货币的相关案例吗?律师:好的,我们搜索了虚拟货币有关的案例了解到,针对原告因虚拟货币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案例,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关法院均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虚拟货币,故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故对于上述原告的诉请均不予支持。主持人:看到以虚拟货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例数据如此庞大,而且对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律师,您能介绍一下虚拟货币是什么?让我们有效辨识虚拟货币吗?律师:好的,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主持人:虚拟货币是货币吗?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律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主持人:为了让我们更深入的了解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有哪些特征呢?律师:虚拟货币有以下几个特征:1.由某个网络社区发行和管理,不受监管或很少受到监管,特别是不受或较少受到中央银行的监管;2.以数字形式存在;3.网络社区建立了内部支付系统;4.被网络社区的成员普遍接受和使用;(能用作一般等价物)5.可以用来购买网络社区中的数据商品或实物商品;(拥有交易媒介的功能)6.可以为数据商品或实物商品标价。(拥有计价功能)主持人: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货币,那虚拟货币有哪些种类呢?律师:虚拟货币一般而言,分为三大种类,即游戏币、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游戏币是指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是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这一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不存在兑换关系,只能够在网络社区中获得和使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这一些虚拟货币能与法定货币相互兑换,还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主持人:好的,通过律师的介绍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了虚拟货币的特征、种类等内容,那么虚拟货币会给我们带来哪些风险呢?律师: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由于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区块链技术的无序发展、不同国家监管安排差异等因素,使得虚拟货币存在着被滥用于主要从事以下犯罪活动的风险 :洗钱风险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交易不可撤销等特点,一直是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可能利用不同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差异,通过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然后进行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转换,继而在不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进行货币转移,最后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通过混合使用虚拟货币洗钱和其他洗钱手段,达到转换、转移犯罪资产,实现表面合法化的目的。恐怖融资风险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兼具支付工具和价值存储工具的属性,这使得恐怖分子可能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资金的筹集、转移、储存和使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发布的报告显示,执法人员已发现个别恐怖活动组织所属网站呼吁同情者和支持者利用比特币进行捐款,有的极端主义者还在互联网上商量如何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武器,并对不太了解虚拟货币的其他极端主义者进行技术培训。逃税风险国际社会在对缺乏集中式管理机构或中介机构的虚拟货币予以有效的税收监管以及在适当保护公民隐私与有效防范逃税之间保持平衡等方面,均面临较大的技术难度。虚拟货币由于其自身特点,很容易沦为犯罪分子跨境转移资产、逃避政府税收监管的支付工具与价值存储载体。尽管目前已披露的利用虚拟货币逃税的案例鲜见于媒体,但是逃税与洗钱一直是国际社会较为关注的虚拟货币风险。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风险犯罪分子可能将虚拟货币作为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的支付工具,以投资发行虚拟货币、开发比特币底层技术应用、利用虚拟货币“搬砖”套利等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据不完全统计,自 2016 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传销诈骗案件多达 180 件,涉案总金额高达上千亿元人民币。有的不法分子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 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盗窃风险虚拟货币的产生、交易、储存均要通过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商、虚拟钱包提供商为虚拟货币所有者提供交易账户。在服务过程中,虚拟货币交易商与虚拟钱包提供商可能监守自盗,窃取客户的虚拟货币,黑客也可能侵入客户账户并窃取虚拟货币。敲诈勒索风险尽管虚拟货币尚未被大多数国家界定为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商品,但是其使用范围日益广泛,加之转移具有匿名性特点,使得虚拟货币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从事敲诈勒索的重要目标。主持人:原来虚拟货币会带来这么多的风险啊,那么针对这些风险,我们要怎么防范呢?律师:为了防控虚拟货币犯罪风险、维护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我建议 :加深对虚拟货币本质属性的认识  国内迄今为止尚未对虚拟货币做出明确界定,不少人仍对虚拟货币存在错误认识,或者认识不够。2013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去中心化)、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跨国性)、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尽管被称为“货币”,但是由于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因此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可以作为虚拟商品在互联网上买卖。可见,《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尽管没有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做出明确界定,但是对比特币的属性和特征进行了概括。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次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明确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发布于 2021-01-30 15:39​赞同 1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主任看市场​ 关注 先说结论:可以报警,必须报警,但效果不佳。 目前,虚拟币市场仍是初级放任发展的阶段,没有机构约束,没有法律约束。所以,投资者必须警惕以“思慕”为托辞的非法集资,以及空气币。 说到空气币,昨晚央视财经再一次对虚拟货币进行报道,第一点提到数字货币是泡沫!提醒大家注意风险!但是呢,这个社会有泡沫才能赚钱,如果没有泡沫是赚不到钱的。大家知道房地产市场泡沫有多大吗?仅上海地区房地产全部市值加在一起400多万个亿。如果房价不疯长,只是遵循一个合理价格的话,每年涨一千块两千块,你是赚不到钱的。一只股票如果不狂涨,你也是赚不了钱。对投资者来说,是喜欢泡沫的,市场有泡沫才有钱赚。其实只要有金融的市场就会有泡沫。而数字货币的泡沫更大一点,风险会更大一点,但是风险和预期收益永远是如影随形的。风险大才会有回报大!所以数字货币的市场更加要理性认识,谨慎投资!第二点提到空气币和站台。空气币无疑被打击的对象,这也是我一直给大家强调的,在数字货币二级市场,永远做一个合格的价值投资者!还有就是被站台的李笑来,以上的消息对我们来说,短期来看是利空,导致比特币出现了震荡回落,绝大多数币出现了下跌,长期来看实为利好消息,因为空气币的资金全部出逃,只能涌向真正在做项目的虚拟币。发布于 2018-05-22 14:39​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买USDT虚拟币被骗,律师教你如何去报警! - 知乎

买USDT虚拟币被骗,律师教你如何去报警!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买USDT虚拟币被骗,律师教你如何去报警!曼昆区块链法律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要永远相信人民警察自古真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这虽然是一句调侃的话,但是有的时候真理往往就是在一句不经意的玩笑中说出来的。放到币圈里,那套路自然是多上加多,比如说最具代表性的OTC交易,那其中的风险在我这个执业律师的眼里则是处处都是。交易没有记录,证据无法保存;交易对手是谁我们不清楚,如果出现问题我们连个真实的人都找不到;要不就是不小心收到黑U或者收到黑钱,那就更麻烦了,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搞得不仅U的交易没弄好,自己的生活也受到影响。并且现在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是趋于严管,不完全统计,就关于虚拟币的监管政策性文件,央行牵头就出了四份,每出一份文件,对于币圈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震撼。由于最高层面对于虚拟币的态度是这样,那么在法院的民事判决中,对于与虚拟币有关的民事判决也有些趋同的意思。至于法院在民事案件方面怎么判,你们可以看看我们律所红林律师所写的《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亏损,钱能要回来吗?》这篇文章研究研究,我们这次主要说的是刑事方面的事情。在说正经事之前,请允许我先来吐个槽。大家也都知道,我们曼昆“可能”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于区块链的律所,名号打出去之后呢,就有许多在币圈的海洋里徜徉被骗的、被偷的来咨询我们应该怎么办。但是在跟客户聊的过程中,我发现有的人对于法律是一点都不相信,什么警匪一家亲了,他们根本不干事了等等言语就从他们的嘴里脱口而出。其实我想说的是,既然你来咨询律师了,你肯定还是相信法律能还你公道,要不然你也不能想着来咨询律师。在律师给出你们法律意见以及该怎么处理的时候,就不要抱着你在币圈徜徉这么久,见过这么多事的态度来对待律师,你要是真的聪明,什么事都能看明白,怎么还能被骗呢?02报警方式有讲究说回正题,如果买U被骗了,我们该怎么办呢?第一反应肯定是报警呀。但是在我们接触的众多客户的反映中,都说去报案警察不管,因为虚拟币不受国家保护,所以不予立案。然后出现这个问题之后,我们肯定会追问客户一句:你是口头报案还是书面报案呀?百分之百的客户说的都是口头报案。看见没有?警察不受理的根源找到了吧,让我来给你仔细分析分析。按理来说,只要是去派出所公安局报案,警方都要出具接报案回执和受理通知书,但是为啥到你那就没有了呢,因为你没有留下去报案的痕迹。那么怎么才能留下报案的痕迹呢?写报案书、组织证据材料呀。报案书不会写,来找律师我呀。有了报案书之后,你就可以理直气壮挺直腰杆地向公安机关索要接报案回执和受理通知书了。一般情况下,只要警方出具了以上两个法律文书就会按照程序进行立案审查、侦查案件、抓捕嫌疑人等一系列程序。对于我们被骗的人来说,即使最终没有得到嫌疑人的退赔,但是最起码让他进去待着了,也算是给我们的心灵一丝小小的慰藉。以上是通过书面报案,留有痕迹的方式逼迫警方向我们出具法律文书,受理案件的方式。如果警方如前所述,接受了当事人的报案,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报案,警方都为我们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文书,但是过一段时间之后,我们收到的却是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也就是说,警方通过正规的手段给了你一个正规的法律文书,正规的告诉你你的案子我们不管。那警方都这么正规了,我们怎么办呢,总不能去跟警方耍流氓,你不立案我就不走了吧,那样容易寻衅滋事呀。03公安不立案怎么办不用怕,法律也给我们留了正规的救济手段。我们既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向察院机关申请立案监督。首先我们要记住,无论是申请复议、复核还是申请立案监督都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申请。那有的读者可能会问了,同样是向公安机关申请,为什么既叫复议、又叫复核呢?那我们就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看过法律规定之后,知道复议和复核的区别所在了吧?但是这里我要说一下,一般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作出时都会有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参与其中,而我们的复议申请也是由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所以绝大部分的复议结果我们应该也能知道会是什么结果了吧。所以说,如果我们进行复议、复核这个程序,也只能指望到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复核时会有所改观。但是,按照我的执业经验,想指望公安机关改变这个结果真的太难了。所以,一般情况下,我都是为我的当事人跳过申请复议、复核这个法定程序,直接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因为毕竟检察院的检察官都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对法律的理解比一般的警察更高,再加上警察可能更忙,联系承办警官是一件挺难的事,但是联系检察官要比联系警官方便的多,检察官会有更多的时间听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如果我们的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会作出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我们报警之后,不管是申请复议还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都是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后的补救措施。如果想追求一个好的立案效果,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前做足功课,写好报案书,充分阐述公安机关应该给我们立案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理由,再整理好我们手头现有的证据材料,让警方在接报案的时候就能直观充分的对我们的案件有个第一时间的了解。04曼昆律师总结所以说,买U被骗之后,报警警察不管,让我们更多的从自身找找原因,是不是报案前准备没有做到位,以至于警方可以轻松找个理由就把我们的报案推之门外,而不是报案警方不予受理之后就简单的得出一个“警匪一家亲”的粗暴结论呢。本文作者魏富海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魏富海律师,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拥有10余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类案件,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办案经验丰富。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区块链行业、数字货币领域刑事辩护、加密资产矿场争议解决、数字资产用户维权等民刑交叉类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应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被骗案;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张某某合同诈骗案等。核心优势:在多起刑事案件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症结,为当事人争取缓刑,达到了理想的辩护效果。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案件类型多样化,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擅长从证据角度入手,找出案件关键辩点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发布于 2023-08-30 16:27・IP 属地上海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虚拟币​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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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类型化处置路径探析

2021-12-15 09:00: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幼新

   比特币去中心化、类货币的特征使其成为当前极具影响力的网络虚拟财产,并有演化为国际虚拟货币的态势,同时实践中却频频被诈骗、洗钱等犯罪利用为载体,严重威胁了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为此,我国已经出台了禁止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比特币的案件,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笔者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了一件申请比特币执行的案例:申请人Consensus Lab Limited申请执行内容为“刘某生向Consensus Lab Limited账户打入179.5244个比特币”的仲裁裁决。对于该申请执行案能否受理及执行,实践中出现了适用法律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当前法律规定,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不具有可执行性,不应予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得到了法律的确认,目前国家仅禁止了比特币作为货币予以交易、转让及流转,却并未禁止其作为虚拟物属性的流转,应当受理。  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分别以BTC、比特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对于此类申请,法院普遍采用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性处置方式。如A县法院审理的陈某与彭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彭某某返还陈某70个比特币,进入执行后该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无果,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如B市法院在执行崔某某等人集资诈骗罪涉财产刑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okcoin.cn平台、货币网等平台上的比特币,但因比特币处置法律规定不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再如C市法院在执行林某申请执行东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比特币财产线索,但该法院仍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该处置方式也值得讨论。  二、比特币申请执行法律适用的三重障碍  1.比特币定性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民法典搁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只明确保留了对网络虚拟财产提供法律保护的态度。当前,对于比特币的性质,理论上有物权说、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客体说、知识产权客体说、新型财产权说等争论。司法实践中,涉及比特币的民事、刑事案件频发,各地司法机关的定性分歧较大,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采取技术手段转移比特币的运维人员批准逮捕,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利用管理操作他人比特币账户盗窃他人比特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比特币价值评估存在障碍。由于比特币频频被诈骗、洗钱等犯罪利用为载体,已威胁金融安全稳定,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就是说,在我国比特币没有合法的交易平台。但比特币在国际交易中有价值和价格,且其价值和价格时常出现过山车式的剧烈浮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比特币价值和价格是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  当前,比特币在国内没有获得国家认可的交易平台,其价格鉴定、价值评估处于无法定规则且无法进行官方评估的状况。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确认比特币的价值时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参照相关网站数据进行定价,有的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是由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的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对案涉比特币进行专门价格鉴定,有的则由当地的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比特币直接进行认定。  3.比特币申请执行缺失必要程序。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执行的规定,而我国又出台了明确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交易的政策,这使得在比特币执行问题上出现了从立法到司法均处于空白的状态,缺乏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执行程序。这也是目前各地法院对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普遍采取程序性搁置方式处理的主要原因。  三、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类型化处置路径探析  1.比特币申请执行的类型化区分。民法典确立虚拟财产保护原则是基于对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对公民享有财产种类范围的不断扩展的尊重,比特币作为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现实存在的热门虚拟产物,会越来越多地进入法院执行领域。笔者认为,面对比特币执行申请,法院应当秉持尊重、善意、审慎原则,在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处置。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比特币申请执行案可区分以下两类:  第一,虚拟财产属性流转的执行申请。我国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交易,但这仅影响其作为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的实现,并未否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或收益的其他权能。民法典在列举的7类遗产中,以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兜底条款囊括了各类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依法流转和继承是受法律保护的。故比特币的合法流转和继承执行申请可归类为虚拟财产属性流转的申请执行。  第二,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执行申请。《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防范代币风险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防范代币风险公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两个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但由于比特币近年来受到市场追捧,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行为。如首例比特币仲裁案,一方当事人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归还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仲裁庭参考其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由此作出相应裁决。另一方当事人不服,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政策文件精神不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由此撤销了仲裁裁决。  2.构建比特币申请执行前置审查程序。如前所述,当前比特币申请执行欠缺必要的比特币申请执行处理具体操作规则是当前各地法院采取程序性搁置处置方式的主要原因。因而,当务之急应当是构建比特币申请执行的具体操作规则。笔者认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审查报核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和前述明确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予以交易的相关政策,构建比特币申请执行前置审查程序,以实现对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区分处置。  具体而言,应明确对于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法院应予以受理,并应首先审查其是否属于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执行申请,或者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执行申请,或者虚拟财产属性流转的执行申请。如果经审核确认属于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执行申请,或者是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执行申请,应依据《仲裁审查报核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的报核程序,最终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裁定。即应确立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执行申请审核裁定程序,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核结果呈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再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3.虚拟财产属性流转类比特币的执行。当前我国并未明文禁止比特币的持有以及禁止交易方式外的流转、交易,在“币圈”,比特币的自由流转非常顺畅、便捷。作为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比特币所有人可通过比特币钱包进行自主流转,不受网络限制,没有手续费。  由于我国境内并没有合法的比特币第三方交易平台,面对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依据现有的技术条件,还无法做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通查,只能依赖于财产线索的获取或当事人的主动报告。因而,对于虚拟财产属性流转类比特币的执行申请,可首选个案中督促当事人自行交付,或达成可交付的调解协议。当个案督促当事人自行交付或达成可交付调解失败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可参考行为执行的方式来执行。即可督促被执行人完成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比特币的行为,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害执行的措施。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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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流水 4000 亿,没收的虚拟货币如何处置? - 知乎

涉案流水 4000 亿,没收的虚拟货币如何处置?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涉案流水 4000 亿,没收的虚拟货币如何处置?曼昆区块链法律虚拟货币离我们的日常生活不再遥远,越来越多的人从各种渠道了解并利用它。由于虚拟货币具有虚拟性、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它成为了洗钱、非法集资等许多犯罪的“秘密武器”。最近,湖北荆门市有一起关注度很高的“跨境网络赌博案”,其中涉案人员就是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专案组与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对接,将相关涉案虚拟货币账户冻结,避免了账户中价值 1.6 亿美元(约人民币 10 亿余元)的涉案虚拟货币流入嫌疑人团伙手中。2022 年 10 月,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依法没收。该案成为全国首例经法院判决没收的「虚拟货币第一案」。那么,人们不禁发出疑问,“没收虚拟货币”,究竟是怎么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怎么把这些虚拟货币变现的?这些变现方式是否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文将为大家讲解虚拟货币的司法执行。风险提示:本文仅代表红林律师个人观点,仅供交流讨论,不构成对特定事项和商业项目的法律意见,如需具体事项咨询,可添加文末作者微信。一、传统的涉案财产执行方式一般的刑事诉讼流程分三个阶段:公安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涉案财产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先由侦查机关(公安)经批准后,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强制性措施。警方侦察完,案件会移送到检察院这里,检察院会提起公诉并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随后,案件移送到法院,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如果涉案财产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则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流程如下图所示:二、虚拟货币的执行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办案人员很难按照上述常规流程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理。虚拟货币的执行困难主要有三点:1. 难以实施扣押措施与一般的财产不同,侦查机关想要扣押虚拟货币,首先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交出密钥(私钥助记词等)。犯罪嫌疑人同意将电子钱包中的虚拟货币转移到公安手里,公安再保管密钥和电子钱包。那么,一旦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公安就无法扣押这些虚拟财产。2. 难以保管虚拟货币我国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大部分都没有熟练掌握区块链技术,也没有专用账户和专业存管机构来存储虚拟货币。因此,存管人员很容易丢失没收来的虚拟货币。除此之外,这些没收来的虚拟货币也有可能受到不法分子或者黑客攻击,使其无法复原,造成巨大损失。3. 处理方式可能违法目前,我国对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各类交易服务都全面禁止,不允许在国内市场开展此类活动。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对案件查获的虚拟货币该怎么处理?如果司法机关将这些虚拟货币变现,也会面临违法风险。虽然司法执行机构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拍卖、变卖,但是司法机关查没虚拟货币后变现,其本质是一种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或者默许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与当下我国防范与打击虚拟货币炒作背景下的政策不符。三、国内虚拟货币执行现状由于我国对没收虚拟货币的执行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各个司法机关对涉案的虚拟货币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他们处理方式的不同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变现”各地机关处理虚拟货币的第一个分歧点在于——是否要将虚拟货币“变现”。有的地方机关会将虚拟货币变现,所得财产上缴国库;有的地方机关只没收这些虚拟货币,不变现。然而,这些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所获取的虚拟货币大部分都是先从普通民众那里获得资金,再将这些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汇集。因此,直接没收缴获的虚拟货币,不将其变现成现流通货币,这些受害者的利益将会受到巨大损失,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另外,如果直接将虚拟货币上缴国库,随后又投入公共财政支出,这在一定意义上等于变相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地位,这与我国政策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相违背。“变现”,似乎成了司法机关没收涉案虚拟货币后不得不做的事。2. 由谁“变现”被没收的虚拟货币由谁处理,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另一种是由法院判决没收再上交地方财政。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各地通常做法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虚拟货币先行处置。因为一般财政部门无法处理这些虚拟货币,也需要司法机关变现,而大部分的司法机关又会找到公安部门进行变现。兜兜转转,最后还是公安机关“变现”。3. 如何“变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虚拟货币变现的常用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相关部门直接出售委托第三方出售要求嫌疑人委托第三方出售当前的主流做法是通过劝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第三方出售,获得的款项进行退赔或上交国库。四、"变现"过程的法律风险原本,通过第三方变现是司法机关解决虚拟货币执行问题的主要路径,但是随着2021年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条路似乎又被“堵死”了:“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根据《通知》可知,执行机关一般选择的“第三方”存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嫌疑,这就使得我们司法机关的执行之路变得“难上加难”。即使能通过第三方来变现,第三方机构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而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涉案金额大部分又十分巨大,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司法成本极高。除此之外,第三方变现后资金的流向并不明朗,变现行为是否会助长其进行“炒币”等非法金融活动也未可知。因此,通过第三方来将缴获的虚拟货币变现,并非良策。五、总结其实,虚拟货币的司法执行“难”问题,其根本在于我国立法的缺失。虚拟货币“变现”这件事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且冲突的,再加上程序性的规定不明确,使得在处理虚拟货币案件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各个机关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情况。虚拟货币已经成为犯罪之“矛”,铸造司法之“盾”也迫在眉睫。路漫漫其修远兮,随着Web3.0时代越来越多数字资产的诞生与流通,完善虚拟货币执行问题的相关制度规定任重而道远。参考文献:韩红兴、王然:《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的构建》,《犯罪研究》2023年第3期。赵冠男:《论比特币的刑事没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4 期。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李苗苑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研究生就读于河南大学法学院。研究领域:区块链数字资产合规等新兴法律服务。投稿或其他需求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发布于 2023-07-27 09:34・IP 属地上海虚拟货币法律服务区块链(Blockchain)​赞同 7​​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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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新华网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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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 09 17: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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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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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

2021-04-09 17: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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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近年来,一些“币圈”玩家“一夜暴富”的故事

让许多人对比特币趋之若鹜

然而你知道吗

这类虚拟货币的交易潜藏巨大风险

不法分子盯上它匿名性强的特点

将它变为洗钱工具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枝在前夫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潜逃境外后,将赃款“洗”成比特币,供陈某波在境外挥霍,金额达90多万元。

  “黑钱”是怎样用比特币一步步“洗白”的?这起案件为我们揭开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背后的“套路”。

  神秘的3人聊天群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通过开设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开设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并诱骗客户交易等方式,骗取了大量客户资金。

  这些非法勾当没能躲过警方的火眼金睛。2018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感觉到风吹草动的陈某波,迅速潜逃境外。

  对于罪行败露的后果,陈某波心知肚明,也早就布好了“后手”。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其妻陈某枝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于当年8月与她假离婚,以便接下来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在陈某波逃往境外后,将300万元赃款转回至陈某波的个人银行账户供其在境外使用,但陈某波仍不知足。

  陈某波曾自己开设平台发行“虚拟币”诱骗客户,深谙“币圈”套路。于是,他把“洗钱”的主意打到了比特币上。

  第一步,陈某波指使陈某枝把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一辆豪车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

  第二步,陈某波组建了一个仅有他本人、陈某枝和一位比特币“矿工”的3人聊天群。在群组中,陈某波让陈某枝逐步把钱转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他,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对于这种见不得光的行为,群里的3个人都非常谨慎。他们多次在聊天中强调“不要填写备注”。

  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了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朱奇佳介绍,根据这个三人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办案人员商请人民银行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检方办案过程

  检方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

  2019年10月9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我国境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均属非法

  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总数量具有稀缺性,因此受到一些人的追捧。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匿名、难追查、无国界等特征,也成了犯罪分子理想的洗钱途径。事实上,由于虚拟货币存在国家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威胁,其交易在我国境内早已被叫停。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高压严打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改头换面,或者通过场外交易等方式企图逃避监管;一些防范意识淡薄的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往往就会落入陷阱。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中,一犯罪团伙以高额利益为诱饵,引诱持有虚拟货币“A币”的人员向该团伙提供“A币网”平台账户和银行卡,使其成为“卡农”。

  通过这些“卡农”的账户和银行卡,该团伙成员把一些不法分子违法获得的“黑金”拿来买卖虚拟货币,帮助其将资金洗白,形成了一条“网络犯罪所得——层层银行卡转账——买卖虚拟货币洗白”的“黑金”产业链。这些提供账户的“卡农”虽然自以为通过“走账”的方式轻松获利,殊不知已成为罪犯的帮凶,最终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任重道远

  目前,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仍然面临一些难处。比如,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在陈某枝洗钱一案的查办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反洗钱部门高度关注虚拟资产洗钱风险,结合我国监管实际和风险状况,正在加紧开展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同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涉虚拟资产的洗钱和上游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币圈”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调查取证手段不断更新、以及国际协作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洗钱的“灰色空间”正在越收越窄,那些妄图瞒天过海的不法分子,必将插翅难逃。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需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避免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当然,我们更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虚拟资产洗钱行为的打击、强化海外追逃力度,以正义之光,让暗流涌动的罪恶无所遁形。

出品人:赵承

监制:胡清海、张晓松

统筹:杨维汉

记者:白阳、刘硕、吴雨

编辑:初杭、陈冬书

图片及视频提供: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华社国内部出品

【纠错】

【责任编辑:尹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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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比特币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涉比特币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2021-07-06 11:0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来源:悄悄法律人转自:悄悄法律人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涉比特币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涉比特币案件为样本李 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田 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5月(经典案例版)摘 要:近年来,比特币依托区块链技术在全球席卷风靡,该领域犯罪呈“井喷式”爆发态势,已对传统司法构成法律和技术层面的双重挑战。在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五年来涉比特币犯罪案件进行分类梳理、个案切入、系统探析的基础上,深入挖掘掣肘司法办案的短板要素,聚焦拓宽电子调证、资金追查的实践思路,探索解决价值认定、行刑衔接的实务难点,从激活科技辅助办案的内生动力、提升精准打击犯罪的力度实效、凝聚全流域有效监管的共治力量等维度全面破解该刑事治理难题。关键词:比特币 虚拟货币 黑灰产业 非法集资 洗钱全文自中本聪首次提出比特币的概念以来,比特币俨然成为全球关注度最高的虚拟货币,其交易价格一路暴涨,更多人加入到炒币大军中。在人们普遍认知欠缺、法律规制不足、监管应对乏力的背景下,该领域违法行为日渐高发,犯罪新型化愈加显著,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已经对公民财产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近五年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涉比特币类案件共计14件15人,涵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五个罪名。其中,科技类犯罪11件11人,侵财类犯罪有2件2人,其他类犯罪1件2人。在对比特币挖掘、投资、存储、交易过程中,法益侵犯更具复杂化、犯罪手段更具科技化、触犯罪名更具多样化。经梳理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比特币属性、犯罪定性的争议体现在三个方面:移送与审查罪名不一致,捕诉罪名不一致、定性存在个案差异。除部分案件中将比特币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外,不乏存在以侵财类罪名审查认定的个案情况,如潘某敲诈勒索案,检法在罪名认定上达成共识。一、涉比特币领域犯罪的总体特征目前,中国是世界上虚拟货币交易量最多、买卖最活跃的国家之一。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典型代表, 集去中心化、匿名性、技术性、全球流通性、多对多交易等特征于一体,其既是网络犯罪的对象,亦是网络犯罪的工具。(一)黑灰产业成为犯罪技术支撑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逻辑,充分依托黑灰产技术,借助互联网拓宽犯罪半径,利用网络便利实施跨区域犯罪。作为首要技术工具,黑灰产业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网络数据或者软件为对象,以篡改代码、编写程序、制作“钓鱼网站”等为手段,成为滋生该领域犯罪的土壤。如[案例一]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1]。被告人潘某某受他人雇佣,仿照币安网站(网址:www.binance.org.cn)制作“钓 鱼网站”,引导用户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非法获取中安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密码等数据,导致该公司币安账户内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窃取,违法所得77117.92元。又如[案例二]潘某敲诈勒索案[2]。被告人潘某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 以不给付比特币就对服务器进行 ddos网络攻击相威胁,向被害单位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勒索比特币。由此可见,黑灰产技术使得犯罪灵活隐蔽、无疆域特征明显。(二)“金融创新”暗藏非法集资陷阱以投资理财、代币发行融资、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该领域犯罪日渐呈现出手段多样化、隐蔽性较强、诱惑性明显、风险传播快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炒作热点概念,包装比特币理财项目,诱惑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所募集资金并未用于购买产品甚或卷钱跑路,投资人损失惨重,追赃挽损难以开展。如[案例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被告人马某某、柳某伙同他人,在青岛市东晖国际大酒店等地通过公开宣传及推介会等方式,以投资比特币理财产品(月息高达7 ~ 10%)获取高息高收益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比特币现金理财产品,并从中攫取高比例佣金。可见,涉比特币犯罪已蔓延渗透到金融领域,尤其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代币发行(ICO)更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以比特币为募集对象,规避金融监管,虚构翻新项目,实为诈骗他人钱财。(三)钱币交易成为洗钱犯罪新类型比特币具有的全球流通性和可兑换性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温床”。在众多洗钱方式中,“跑分平台”受到犯罪分子的广泛青睐,已成为上下游非法资金流转的黑灰产业链。犯罪分子通过创设非法网站,吸引用户注册并租用收款二维码,实现为上游犯罪洗钱。如[案例四]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温某某、郭某某等七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4]。被告人温某某伙同郭某某、常某某等人使用手机通过“火币”“库币”“比特币”等软件,多次使用自己和用他人身份开设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以购买、出售虚拟币的方式进行“跑分”,涉案金额高达 900 万余元,致使上游犯罪难以查处,损失难以挽回。(四)虚假交易成为诈骗犯罪新套路犯罪分子或以“代炒币”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并非法占有比特币,或以“充值投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以比特币方式投资,或搭建虚假交易平台人为操纵涨幅,引诱被害人买进卖出,诈骗手法花样百出,骗术隐蔽难被识破。如海淀检察院办理的邵某某等三人诈骗案。该三人创设币土豆网站,并策划充值投票活动,即以比特币充值的方式,换取对其他虚拟货币交易的投票权,排名前三的虚拟货币可以上市交易,并承诺事后返还比特币,后嫌疑人操纵投票数量、制造服务器宕机假象,将被害人投资的比特币据为己有。(五)“监守自盗”凸显行业防范漏洞比特币的犯罪分子从业背景更具行业特性,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如仲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5]。被告人仲某某系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系统管理员,掌握公司内部所有系统的管理员权限,后使用TEAMVIEWER 软件远程控制公司电脑, 使用 ROOT 权限进入该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后,将公司 100 个比特币转移至个人钱包,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部分比特币难以追回。又如,海淀检察院办理的安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6]。被告人安某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服务器运维管理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维护公司搜索服务器的工作便利,以技术手段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资源获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后将部分虚拟货币出售并获利。二、涉比特币领域刑事治理难题及成因分析近年来该领域犯罪频发,集中体现在犯罪分子或通过编写代码、增删应用程序非法获取比特币,或利用其支付结算功能掩饰上游犯罪,作案手段隐蔽化、作案方式智能化致使侦查取证困境重重、司法面临严峻挑战。破解亟待解决的治理难题,不仅涉及对比特币实质属性的分析研判,更涉及对其法律适用、罪名判定、侦查取证等实务层面。(一)对比特币属性的认知差异成为司法重要分歧针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其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另一种认为其为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由于认知基点的不同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该类犯罪触犯罪名的不同认识。比如对于盗窃比特币的行为,有的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的认定为盗窃罪。而这一司法争议伴随着比特币从产生到发展的全过程,裁判分歧不仅仅体现在全国各地的裁判差异上,也体现在同一法院对相似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上。政策文件的演变,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否定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对其“虚拟货币”地位的肯定,可见比特币已不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数据,而是兼具了“经济型”“价值型”的财产属性,但是否应完全纳入到虚拟财产的大范围中,司法实务界的争论远未结束。尽管部分裁判文书仍认为虚拟财产仅属于计算机数据,但笔者认为,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认定计算机相关犯罪将导致量刑畸轻,是否具有惩治意义也需要进一步考究。而对于涉及侵财类犯罪的刑法理论,也尚需要在虚拟货币的背景下进一步加以变通和扩充。(二)资金链追查困难成为侦办案件的主要掣肘囿于比特币自身的独特属性,犯罪分子通过交易平台实现钱币交易,导致司法追查障碍重重。鉴于国家间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行规则迥异、非法资金一旦流入他国金融系统将使得资金追踪难度大大增加。1. 比特币的匿名性为犯罪分子隐藏身份提供了便利。由于比特币的密码编码和对等网络结构,其设计机制不需要用户提供识别或者验证,部分交易平台仅限于辨别身份证的真伪并未做实质审核,致使洗钱者通常冒用他人身份证等虚假信息在交易平台上注册账户并购买比特币,后利用他人电子邮箱注册比特币钱包并实现流转。比如目前较为有名的币安网站,用户注册仅用邮箱即可,只在交易时才需要实名制。此外,比特币随机生成公钥私钥且可以“一次一密”,来实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用户亦可同时拥有多个账号,因此在仅能显示电子钱包地址和转移数额的前提下,难以将比特币交易地址与账户实际控制人联系起来,犯罪真实身份得以隐匿、可疑交易难以被追踪、控制与锁定。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举证也面临诸多困境,由于下载钱包客户端不需要进行任何实名认证,致使被害人是否系合法持有者也难以确认。2. 比特币多对多的交易属性,导致资金链多线条交织、资金掺杂不清、资金流向难查实。犯罪分子一旦将非法资金注入渠道中,便通过比特币“混合”技术,进行多层次、复杂化的兑换交易,以此来模糊比特币的原始来源以及与支付账户之间的联系,使得洗白的比特币得以再次在经济领域中流通使用。比如, 海淀检察院办理的邵某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案件中, 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比特币钱包,最终将获取的比特币分层多次转移。3. 比特币交易的全球性及迅捷性,使其脱离传统的金融监管,交易跨境性十分明显。其交易系依靠软件自动完成,在短时间内可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极大地增加了调查难度。此外,由于对境外金融机构的鞭长莫及、对境外资产追查的应对乏力,也增加了执法机构确定可疑用户和获取交易记录的难度。(三)传统电子取证手段难以适应指控犯罪要求通过对五年来不捕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之所以难以在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难以及时搭建犯罪全链条、难以追查资金下落,这其中除了有比特币特殊属性及跨境取证困难等客观因素影响外,侦查经验不足、审查技术薄弱、取证方式不完善等也严重制约了电子证据调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披露的网络犯罪大数据来看,网络犯罪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利益链条:上游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等网络犯罪,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特别是在信息技术迭代升级、犯罪手段花样翻新的背景下,传统电子取证方式遭遇瓶颈,面临电子证据存证难、有效犯罪信息固定难、提取有效信息难、证据效力受质疑的困境。在涉比特币案件中,侦查机关抓下游易、抓上游难,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将提捕嫌疑人与比特币操纵人员建立实质关联,即便后续进行系列补证,也因错过最佳调证时机使得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是此类案件侦破的首要关键,也将影响全案的整体走向和犯罪事实的最终认定。如侵财类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虚拟货币钱包、虚拟机器软件及移动设备、网络浏览记录及缓存等不同载体记录的电子数据都可能与比特币存储、转移过程以及窃取或骗取手段息息相关。如科技类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操纵计算机到窃取数据、植入病毒再到比特币转移变现等,电子证据不仅贯穿犯罪全过程,更是始终与嫌疑人身份锁定、行为轨迹确立、犯罪场景还原等方面密不可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失性、时效性、易篡改等特点,如果没有及时提取和保全电子证据,一旦原有存储介质被破坏或灭失, 通过技术手段很难恢复,势必会给侦查带来极大困难。此外,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是否有瑕疵,也将对庭审中能否顺利指控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在科技类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来源及制作过程是否排除了他人篡改数据的可能,提取到的电子痕迹是否系嫌疑人的自主操作也将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四)价值认定成为涉比特币侵财类案件的审查难点司法实践中对比特币价值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特别是在侵财类案件中标准不统一,不仅体现在全国范围内各地裁判认定的不同,也体现在同一地区对同类案件认定的不一致。这其中一方面要考量个案具体实际和侵权模式的不同,另一方面也与新技术维度下司法人员的法律认知差异有关。经梳理海淀区检察院近五年案件发现,虽然大多数以科技类罪名诉判,但仍有一例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而且其他地方以盗窃罪、诈骗罪定案处理较为常见,由此对比特币价值的统一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其价格有着剧烈的浮动空间,这为司法认定带来极大难度。笔者认为,对比特币的价值认定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被害人的购买价格、比特币交易平台显示的价格,专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数额。但具体采纳哪一种认定方式,司法实践面临很大分歧。若以交易平台的价格来认定,由于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比率时刻处于浮动、且同一天也会有很大波动,仅以案发时价格来认定仍难以解决该问题。若以销赃价格认定,并非所有犯罪都有销赃环节,且销赃数额会低于实际市场价格。若以案发地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认证意见确定涉案金额,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缺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比特币进行价格鉴定,亦很难被法庭采信。在我院办理的潘某敲诈勒索案中,即是采纳被害人购买价格作为犯罪金额,且由于嫌疑人多次采用同一手段实施犯罪,亦能满足“多次敲诈勒索”事实的认定。(五)监管薄弱引发涉比特币犯罪向国际蔓延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针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及反洗钱规范。2013年12月3 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围绕比特币洗钱风险的防范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是要求交易平台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须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另一方面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其辖区内的交易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比特币交易平台予以重拳监管,国内相关平台已相继关闭。尽管如此,该领域犯罪仍屡增不减,黑灰产业成为首要保护伞,犯罪手段花样翻新、资金链条蔓延国外、案件追查障碍重重、各种犯罪交织错综等都使得现有法律应对疲软乏力,难以从源头处及早遏制犯罪。比特币不仅可以脱离传统的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清算系统,而且其国际流通性特点意味着任何人可以在任意地点接入任意一台电脑即可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如果比特币服务提供商位于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地区,将进一步导致虚拟货币交易信息更加碎片化,增加资金追查的难度。需要重视的是,一些案件中的犯罪地、犯罪分子的身份及登陆地点无法确定, 致使传统刑事管辖面临诸多困境,且各国法律规定差异明显、保护力度参差不齐,也将导致追诉结果不同, 从而引发管辖权上的冲突。(六)涉比特币犯罪多样化对精准适用法律提出新挑战如前文所述,比特币不仅成为毒品、洗钱、走私、涉税、金融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或者手段,还可能成为侵财类及集资类犯罪的行为对象。比特币牵涉犯罪种类之多、触犯法益之复杂、社会危害性之大、理应引起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对于涉比特币犯罪的司法争议,既集中在对比特币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上,也集中在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上。对于通过科技手段窃取或骗取比特币的行为如何做刑法评价,系构成普通侵财类犯罪还是科技类犯罪?特别是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代币发行(ICO)的行为,由于投资人可以用比特币代替法币进行投资,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于经手管理比特币账户或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维护人员,其非法占有比特币的行为能否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因此对“占有转移”的认定标准、既遂形态的认定、法律性质的判断,此罪和彼罪的厘清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严峻挑战。三、应对涉比特币领域犯罪的对策及建议梳理总结海淀区检察院近五年该领域办案情况, 部分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间因证据存疑、定性争议,未能进入随后的诉讼环节,甚或虽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但公检双方在案件定性上存有较大分歧。究其原因既有侦查方向偏差、犯罪预判不足、调证不充分等因素影响,但毋庸讳言的是,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着现时刑法理论如何应用于新型案件办理、传统技术取证如何有力指控犯罪等瓶颈制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为切入路径寻求突破:(一)依托新型技术手段,实现非法资金全链追踪相较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亦存在追查链条长、可疑资金混同、转移过程复杂的特性,近年来对资金链条的追踪成为办理该领域案件的痛点和难点。利用买卖比特币洗钱、通过多次转账将资金转移过程复杂化,在增加追踪和监测非法资金流动难度的同时,也倒逼我们探索运用新技术手段创新资金追踪模式、重新搭建资金链体系。笔者认为,通过地址分析、链上监控来锁定用户身份、确定侦查范围系侦破该类案件的首要前提。虽然比特币使用者可以生成任意多的地址来隐匿身份, 但比特币在区块链上的存放、使用、交易以及变现都有迹可循。办案机关通过对比特币钱包关联注册信息的追踪,对网络 IP 地址、MAC 地址的分析,对聊天记录、浏览痕迹的提取,对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的解析等,依然可以找到线索进行追查,划定犯罪分子的落脚点范围。纾解难题还需从基底技术入手,要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结合时间节点、资金数量和流向,提升交易图谱分析能力,通过数据挖掘、数据碰撞等方式找到关联线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第一,运用技术辅助办案,与专业区块链分析机构开展合作,在查阅区块链上虚拟货币账户信息、历史交易数据的基础上查清涉案账户间的虚拟货币转移过程。如在办理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充分借助外脑力量,与区块链大数据分析公司率先合作,通过对区块链的合理追踪,打通了大部分资金转移环节。第二,向比特币交易平台调取详实交易数据。由于区块链上公开的比特币交易数据无法体现同一交易网站上的内部交易数据,特别是在比特币“多对多”的交易模式下,平台内部的资金流混同成为一大障碍,因此调取平台内交易数据具有关键意义。第三,开展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有效纾解资金追查堵点。在洗钱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一般经过多重币币交易、钱币交易的环节,其中常通过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账号绑定完成交易,因此调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后台数据对于查明账户交易信息、确定涉案资金走向很有助益。综上,笔者建议要运用新科技对抗新犯罪,借助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利用信息流、资金流挖掘上线、追踪资金去向,以此实现对涉案人员的全网打击、犯罪事实的精准指控。(二)创新电子存证模式,有效破解侦查取证难题通过梳理不难发现,该领域案件犯罪类型多,涉案人员杂,隐蔽性极高,打击难度大,如何精准突破实现全链打击,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是重中之重。这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研判,更需要从技术层面予以考量。在该领域案件的审查办理中,无论是对嫌疑人身份的锁定、资金链条的追踪,还是对涉案比特币的扣押,每一环节都对电子取证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较高要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优质科技产品应用于案件侦查和电子取证工作,一些企业已经创新研发出针对虚拟货币犯罪的电子数据取证、存证产品及分析技术,这对于我们传统司法办案模式无疑提供了专业支撑和科技引擎。比如侦查部门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对储存在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破解,通过提取分析 IP 地址、服务器、相关聊天记录锁定犯罪分子从而有效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在运用区块链技术对资金链条查证的过程,对涉案交易数据进行充分提取的过程如何保证数据保存的完整性,在与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调取交易数据后如何进行电子数据的再梳理,这些不仅对电子证据取证实体性提出要求,更对程序正当性提出较高标准。笔者认为,要充分规范现场勘验过程和存储介质使用,由具备足够专业技术的人员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必要时由第三方机构给予技术配合和智力支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对涉案比特币扣押过程中如何保留其虚拟属性和法律属性的统一,如何确保扣押实质有效、扣押程序严格合法,这些都对公安机关电子取证方式提出新的考验。由于比特币虚拟性、中心化、分布式的属性,其以存在每个网络节点上的账单维持系统运转,如果想要冻结某个人的比特币账户,就必须控制所有节点,这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如若公安机关不在第一时间对涉案比特币进行控制, 犯罪分子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钥私钥将比特币转移至境外。针对这一难点,我们在办理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基于比特币独特属性创新传统扣押模式, 尝试性地确立了一种新型扣押模式,即由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比特币地址,犯罪嫌疑人将其账户内的比特币转移至该地址,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不再掌握最终账户的公钥私钥,由此不仅避免了涉案比特币被转移的可能性,也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收缴藏匿的比特币并予以合法控制。(三)着眼犯罪模式差异,审慎认定比特币价值比特币的价值评估问题不仅牵涉被告人的刑罚裁量,也涉及被害人的损失计算以及追赃挽损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有其显著特点和价值评估模式。笔者认为,在参照传统侵财类案件价值认定模式的同时,需要从个案犯罪特点、明晰犯罪阶段、实际占有状态、比特币存储载体等多维度进行研判。基于此,对比特币价值的司法认定可从几个层面进行考量:第一,若被害人被动交付或被窃取骗取存储于钱包内的比特币,或者嫌疑人系以后买方式而取得比特币,可以购买价格作为认定基础,以案发时比特币交易价格为参照依据。相较交易价格的极不稳定性,购买价格有交易记录佐证,更易被采信,如潘某敲诈勒索案遂采用该种认定方式。第二,若比特币已经较长时间存储于交易平台上,且被害人购买记录无法调取的情况下,虽然其后经过嫌疑人在多个平台网站,以及平台与钱包间的多次转换仍没有实现法币兑现,可以案发时交易价格为认定基础,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比特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没有相应的换算交易机制,其在同一交易平台的不同时间段,也会有明显涨幅,因此以市场交易中间价格作为评估标准更为合理。第三,部分案件中嫌疑人将非法占有的比特币进行了最终兑换,且有销赃记录予以佐证,此种情况下以嫌疑人的销赃数额认定较为客观。第四, 参照我国侵财类案件中价值认定方式,如被盗财物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但笔者认为目前并没有对比特币价值进行鉴定的专业权威机构,且《价格认定结论书》能否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出具依据是否客观,评估结论是否客观有待考证,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论证。然而,以上几种评估模式仍不能涵盖所有案件,以通过挖矿而原始取得的比特币为例,其价值就由于涉及挖矿设备成本、用电成本等多种因素制约而面临认定上的难题。(四)构筑社会共治格局,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该领域犯罪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从各省的已生效判决上来看,检法在定性及法律适用上日渐达成统一。但相较比特币日渐迅猛的发展态势、层出不穷的犯罪形式、迭代更新的犯罪手法,检察机关在精准打击新型犯罪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要做好网络信息技术与刑法原理的实务嫁接,依托科技案件专业化办案优势,结合个案发案特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特别是对于公检认定不一致案件,要及时沟通研判,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电子证据调取;对于新型犯罪原理研究方面,要借助专家力量,补强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短板;以个案借鉴、逐案沟通、类案总结的方式,就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积极与法院会商研判,对案件高发地区要及早统一诉判标准, 在法律规制内合理拓展刑罚适用的边界。单一维度依赖刑事法规规则只能治标、尚难治本,积极应对该领域犯罪案件高发态势,要靠刑事惩治开路,更要靠司法行政监管合力的构筑,前置法律法规的落实见效。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性文件, 但运用比特币洗钱仍处于反洗钱机制最为边缘的地带。笔者建议,在交易监管和防控风险方面,一方面执法机关要把监控重点放在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渠道上,通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传统手段进行监控,实现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交易平台网站的监管,其中对境外网站和服务器的监管尤为关键, 必要时要采取封锁域名、更改访问地址等方式减少访问途径。此外,近年来比特币中介机构的兴起不容小觑,部分交易网站虽然注册地在境外,但仍以发布广告等方式在国内从事买卖居间服务,致使买卖双方在个人银行卡间实现资金流转,避开交易所环节形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由此,充分了解中介商的运作机制, 形成对中介商的有效规制,对于阻断比特币洗钱以及其他类型犯罪大有裨益。与此同时,检视目前涉比特币犯罪案件的发展生态链,搭建行刑衔接机制、创新刑事路径探索已经势在必行。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密切合作,必要时由金融监管部门提供鉴定服务或者配合相关证据调取,逐一破解案件难点疑点问题,以此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梳理近年来该流域犯罪案件的典型发案特点、深入剖析掣肘新型案件办理的瓶颈因素,凝聚社会普遍共识,搭建共防共治平台更具突出意义。建议以日常交流互鉴、人才定期互动为契机, 充分改善涉网络信息技术及金融复合型人才的稀缺局面,这对于突破传统办案思路、适应新技术发展更具长远意义。注释:[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 0108刑初第215号。[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京 0108刑初第725号。[3]参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 0203刑初第596号。[4]参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豫 16刑终第172号。[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 0108刑初第1410号。[6]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 0108刑初第80号。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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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电信诈骗高发,被骗受法律保护吗?

比特币电信诈骗高发,被骗受法律保护吗?

2021年06月23日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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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财经五月花

  作者 / 严沁雯 编辑 / 袁满

  “我们监测到您的账户涉嫌参与洗钱,如果不按照我们的步骤解除账号风险,您包括银行卡在内的所有账户将会被冻结。”

  熟悉的电信诈骗近期在币圈横行。近日,投资者Tori接到一个自称某数字货币交易所客服的电话,号码归属地为中国香港。对方表示,由于某笔交易涉嫌参与境外洗钱,Tori的账户已有巨大风险。一旦交易,相关银行卡、支付宝等都将被冻结,需要按照对方的指引去操作才能恢复正常交易。在对方网址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再登陆账户后,Tori原本持有的币已被转走。

  《财经》记者事后询问该交易所客服,对方表示近期电信诈骗高发,常见行为包括恐吓或诱导扫二维码、登陆钓鱼网站或进行提币、转账到指定地址,一旦操作资产将被全部转走。对方同时表示会尽力配合追回,但由于涉及跨国交易,难度较大。

  “此类电信诈骗十分常见,多数上当者只能自认倒霉。”一名币圈投资者表示。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指出,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强调其无真实价值支撑,存在多重风险。《公告》同时提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虚拟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可以肯定的是,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在上述情况中,虚拟币算不算财物,受不受法律保护呢?

  多名法律界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法律认为比特币是虚拟商品,认可持有人对比特币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因此受法律保护,被骗投资者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过,由于不同人对比特币的认识不同,在各地判决中尚存争议。此外,由于比特币在国内并未受到认可,未来的走向还待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中,多处谈及虚拟货币。业内人士指出,这或许意味着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已经进入司法领域,未来或有其他涉币司法解释发布。

  灰色身份之困

  自诞生以来,比特币便收获了极大关注。但由于其限定上限、去中心化、交易价格波动性大、强匿名性等特点,一方面被投机者视作炒作的热土,另一方面也被用于诸如转移资本出境、洗钱等灰色行为。

  基于此,监管对于比特币的态度也一向强硬。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内的五部委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同时指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文件”),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6月21日,央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强调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

  《财经》记者了解到,近期针对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电信诈骗层出不穷,利用的均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强匿名等特性;另一方面,比特币在国内的“非正规”身份也使投资者上当受骗的概率大大上升。

  “尊敬的XX用户,您的账户存在风险,已被限制,到XXX解封。”这是另一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投资者收到的短信。在点进对方发来的链接输入账号密码并验证身份后,该用户手机收到一则新PC正在登录账号的提醒,等到之后再次进入App,账户中的比特币的命运已如同开头中Tori的比特币一般,不知去向何处。

  明明是常见的电信诈骗,为何还有多人上当?有被骗投资者告诉《财经》记者,对方不仅能够准确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还掌握了自己的交易记录,这让自己一开始就放松了警惕,“我看到对方归属地是境外,心想这些交易平台的服务器都是架设在境外,就没多想。”

  另有投资者向《财经》记者表示:“本来国内的环境就不太支持比特币,最近监管趋严,更让我产生一种非正规的感觉,而且利用比特币的特点洗黑钱的行为本来就不合法,他们抓住这个点就让我信以为真。”

  在电信诈骗之外,更有甚者利用比特币的强匿名特征进行恐吓。

  一位非币圈投资者向《财经》记者展示了自己近期收到的一封邮件:“这是你最后一次警告,我可以永远毁掉你的名誉,如果你想避免这些后果,那么转账7098元到我的比特币钱包中(附地址)”,不过,对方并没有“贴心”给出比特币的详细购买教程,只是留下一句“如果不知道怎么做可以在谷歌搜索栏中输入‘购买比特币’”。

  一位刑事律师表示,上述案例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取决于是否认为比特币有价值,因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财物,其同时指出,在有的司法实践中会认为案件中比特币只是一种工具,实际上敲诈的是人民币。

  受法律保护吗?

  种种监管政策让比特币等数字资产蒙上一层“灰色滤镜”,也让其价值充满争议。值得关注的是,如若投资者受骗,被划走的资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位法律行业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其看来,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具有争议,“主要问题是,这类数字资产是否是法律上的物。另外,在把比特币视为虚拟财产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价值,以什么时间点的币价作为价值参照依据,这些都没有通说。”上述人士表示。

  《财经》记者注意到,2018年,司法部曾发布文章,标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保护”,该事件被称为“首例比特币仲裁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但在2020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9·4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裁决予以撤销。

  这一案件的撤销是否意味着比特币不具财产属性而不受保护?一位不具名律师告诉《财经》记者,该案件的撤销主要在于仲裁庭认可案件中数字货币可以兑换法币,“这点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此外,虚拟货币交易流转或当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许可。但是法律上认为比特币为虚拟资产,认可持有人对比特币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上述律师指出。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比特币并非中国法律承认的货币,不过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也是法律上的电子数据。司法实践中,在比特币由于不能确定其具体价值而无法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时,其能够作为法律上的数据受到保护。此外,比特币属于刑法承认的“财物”,同时也是刑法上的财产和数据。

  “刑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中规定了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概念。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也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肖飒指出。

  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华伟认为,比特币毫无疑问具有财产价值,但是由于比特币是一种不被国家所认可的数字货币,所以未来的走向如何还待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对比特币等数字代币法律定性的认识不同,司法实践中对比特币等数字代币的判决还是存有一定争议。

  肖飒指出,由于比特币价值波动大,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价值认定,同时比特币的表现形式是一段数据,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实物”或“货币”,因此有法院将比特币认定为是一种数据,并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然而,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两罪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异。

  6月22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意见》。《意见》指出,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方式包括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首次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涉及电信诈骗犯罪的各种行为,明确了刑责边界。同时,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可能预示着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风暴已经进入司法领域,“未来是否有其他涉币司法解释发布,可以拭目以待。”

关键词 :

比特币电信诈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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